[記者廖銘瑞/屏東報導]
屏東林區管理處轄屬出雲山自然保留區係林務局於民國六十三年最早設立之自然保護區,隨之民國八十一年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經濟部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會銜公告為自然保留區,目的在保護野生動物及中低海拔之針闊葉樹林,使其在自然狀態下生生不息繁衍下
去;除提供研究及教育之場所外,並兼具保護稀有與瀕臨絕種動植物之作用。
該處表示,該地區自然資源豐富,野生動物繁多,經過該處多年的努力,宣導保護野生動物、取締非法盜獵、拆除陷阱、
成果豐碩,從前大規模獵捕的情形,已不復見,可見不斷宣導及嚴格取締已見成效,保育觀念亦逐漸深植一般民眾心裡,惟仍有少數不肖分子枉顧法令,常趁三更半夜月黑風高之時,進入山區盜獵,以非法手段牟利,導致野生動物資源遭受破壞,實在令人不齒。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生態保育區與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壞其原有自然狀態。及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改變或破壞自然文化景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及同法第四十九條違反前項管制事項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